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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12-14 16:42:5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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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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