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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5-02-11 15:21: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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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教卫体局,各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拟对备案流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初次备案经批准正式设立、具有招生资质的省内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院校”,本通知对象不包括技工院校),尚未备案设置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对毕业年度全日制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增量备案。已备案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院校,因工作需要增加评价职业(工种)、级别、考点等事项的,按要求申请增量备案。

(三)信息变更。已备案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院校,需要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职业(工种)(因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名称或编码变化而需要变更)等信息的,按要求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四)续期备案。临近到期的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备案续期工作的通知》(豫职评函〔202322号)要求,可在备案到期前60天提交备案续期材料,申请续期备案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五)终止备案。已备案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院校,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要求申请备案终止,不再开展评价工作。

二、流程调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全部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指导,院校申请初次备案、信息变更、增量备案、续期备案、终止备案的,均根据属地原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文件,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指南(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直接申请,不再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政策。教育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院校;各院校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按照新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技能人才评价部门要做好备案咨询工作,为属地院校开展评价工作提供指导,依规及时办理备案相关业务,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杨鹏飞037169690107

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 郭晓伟037169306165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庞曼037169691788

 

202528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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