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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2〕10号文件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的通知
 
    来源:规划财务处       时间:2012-03-27 15:01:2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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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这两项国家标准对完善社会保险服务、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两项国家标准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指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贯彻实施两项国家标准。

二、广泛宣传,争取多方支持。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法及今年有关社保重大政策的出台,利用多种平台和形式,宣传两项国家标准,使更多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保险标准,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的支持,争取把两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给予政策支持。

三、认真对照检查,做好两项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各地要对照两项国家标准,开展自查活动,找出差距和不足,补齐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设施。对已经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立即落实、改进,如服务场所悬挂统一的中国社会保险标志,在经办服务大厅设置统一样式、规格的导向性标志和功能性标志等;对改造难度较大,如整合经办机构体制及业务流程等,要统一规划,创造条件稳步实施。两项国家标准的正式文本将于4月份发放到各地

各地的两项国家标准推广实施方案请于5月底前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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