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变更职业技能鉴定所机构负责人的申请》收悉。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劳动法》、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豫劳培〔1994〕12号)之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人变更为杨新民。
请于2016年4月11日前持本决定,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
2016年3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