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增加鉴定工种的请示》收悉,本机关已受理并进行了考察。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劳动法》、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豫劳培[1994]12号)之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增加收银员(初、中级)、智能楼宇管理师(中级)和采购师(中级)3个鉴定工种和相应级别。
请于2016年2月12日前持本决定,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