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税〔2025〕9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2025〕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党工委宣传部,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现将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开展。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各级财政部门、宣传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减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缴纳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的政策红利。同时,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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