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5日
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一)促进国内国际规则对接。发挥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行动。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探索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化衔接。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全面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国际化专项方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司法厅)
(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境内外认证,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年检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提升内外贸产品安全质量水平。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完善内外贸监管体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加强对省内短缺药品生产情况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情况监测,探索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完善储备药品紧急使用制度,落实医疗器械紧急使用制度,优化采购路径,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畅通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快速进入国内市场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郑州海关)
(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开展省“三同”产品试点工作,优先在人发制品、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有色金属、办公家具等领域发展“三同”产品。支持外贸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加强合作,开展“三同”产品进商超、进市场、进步行街、进展会、进平台行动。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鼓励各方采信“三同”认证结果,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推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五)推动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推动外贸企业与商超企业、电商平台通过产品联合开发、订单直采等方式开展深度合作。推动名优外贸消费品进电商平台、进商场超市、进商圈步行街、进工厂折扣店、进商品交易市场。扩大跨境电商进口医药产品规模。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六)推动内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培训,鼓励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实施“千企百展”拓市场行动。发布年度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商品展,优选部分境外展推介我省商品,对接合作项目。对未开展外贸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和专业培训,促进外贸业务实现“零突破”。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质增效,积极争取国家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项目。提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水平,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带动更多传统产业企业组团出海。(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七)发挥展会联结内外作用。用好国家级重要展会平台,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经贸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举办全国性特色品牌展会,鼓励创办、培育区域性特色展会。推进郑州国际会展名城建设,打造高质量区域性展会平台和区域性会展中心。支持现有品牌展会做大做强,助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郑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政府)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靶向性执法行动,针对跨境电商、邮递快件等重点渠道和空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
(九)健全内外贸信用体系。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内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运用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高质量建设商务信用体系,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开展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十)构建内外贸一体化流通体系。支持企业依托空中、陆上、网上、海上四条“丝绸之路”等国际综合交通运输通道开展内外贸商品联合运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探索建立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完善跨境物流基础设施,推动郑州国际邮件枢纽口岸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省邮政管理局)
(十一)加强内外贸专业人才培养培训。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人才培育力度,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和课程设置,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培养跨境电商、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领域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协同发展
(十二)建设内外贸一体化示范城市。推动郑州、洛阳、南阳等城市发挥自身优势、立足产业特色、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内外贸一体化示范城市,形成一批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引领带动全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郑州、洛阳、南阳市政府)
(十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基础。支持河南万邦等有条件的大型批发市场加快实施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以香菇、发制品、新型建材、茶叶、制鞋、服装等产业为基础,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完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全国性、区域性商品市场,夯实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基础。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农村,建设改造一批县乡综合商贸中心,完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网络体系。高水平举办经贸交流活动,扩大与RCEP成员国的经贸合作。加快河南省RCEP示范区建设,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郑州、南阳、许昌市政府)
(十四)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产业集群。推动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做大做强,依托现有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支持研发、检测、营销、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创建区域出口品牌。对接国际国内需求,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业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郑州海关)
(十五)培育内外贸一体化河南品牌。持续开展品牌提升行动,构建品牌培育体系,提升品牌影响力。引导外贸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从贴牌、代加工生产向研发设计、自有品牌、收购知名品牌等多元经营转型,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支持企业拓展品牌国际营销渠道,积极开展我省国际自主品牌认定工作,壮大国际自主品牌队伍。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打造一批优势河南品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内外贸一体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落实外经贸、商贸流通业财税支持政策,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服务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将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七)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内外贸一体化需求创新国内贸易信用险等险种,加大保障力度和扩大保障范围,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探索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河南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内外贸企业在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注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升金融机构对内外贸企业的服务能力。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落实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行河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河南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