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盘活资产的重要方式,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起草时间较早,其中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的规定与《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通过审计发现,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资产租金定价不合理、出租过程公开透明不够等问题。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规范有序。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并征求了省事管局等25家省直部门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形成此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包括总则,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入收缴及使用,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明确省财政厅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同时,对省事管局和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强化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关于出租价格,应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并以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租金价格的参考依据。关于承租人,应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同时,明确长期出租、出借由省财政厅审批,短期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关于对外投资,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同时,明确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处置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规定,参考江苏、浙江等省份做法,明确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责任编辑: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