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潮中,云南孙小果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现在传来官方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也是完全合法的。孙小果案案情复杂,经多次审判,孙本人又怙恶不悛,屡判屡犯,至今仍有多个罪行正在被追诉之中。
当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对象是其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将孙小果死缓改为20年有期徒刑的再审判决,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一并审查。对于这一决定,笔者认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权威。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依法纠正司法不公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了经申诉法院重新审判的五个具体条件,第254条规定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确有错误”。根据现在公开公布的消息,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此案的再审改判过程中有审判人员涉嫌受贿或徇私舞弊。本案至少涉及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第(五)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 “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条件。
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孙小果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审在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又改为20年有期徒刑,量刑差距之大,显然存在重大问题。本次再审程序不仅要对原再审判决进行审理,还要对二审改判一并予以审查,还公众一个真相。这是本次再审的应有之义。
对此案决定立案再审,必然涉及重新审理的问题。在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的同时,也要对二审改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审理一些正在追诉的新罪。笔者认为,检察院对新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应当将旧罪和新罪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够对孙小果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才能对其进行公正有力的惩罚。
此案最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判决为何一经申诉就那么容易得到改判,孙小果为何在监狱中能够一再减刑。这不单纯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水平不足所导致的,显然背后有复杂的社会背景,甚至不排除有司法腐败问题。社会公众关注的这些问题,均有必要在再审程序及有关机关严肃查处中得到答案。只有依法严厉准确地打击孙小果及其团伙的罪行,同时追查背后的腐败问题,才能消除后患,给社会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对于扫黑除恶,我们既要下决心进行到底,也要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准确公正地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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