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具有以下三个亮点:一是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二是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三是注重由点及面,推进源头治理。
近年来,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的黑恶势力甚至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值得警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了全面、系统规定,亮点之一便是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列举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为重惩此类犯罪开出“猛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该《意见》还明确表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等“五类人员”从重处罚。“有胁迫、教唆、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五类人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于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依法惩治、威慑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意义重大。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规定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并提出:“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传递了司法温暖,彰显了人文关怀,有利于帮助失足者迷途知返,重塑人生。
众所周知,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注重由点及面,推进源头治理也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提出:“深挖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源,剖析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及时预警预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并要求“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各地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硬”,积极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未雨绸缪,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侵蚀蔓延,更加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系统工程、社会化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形成惩防合力,还需建立完善司法机关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并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法治堤坝”。
责任编辑:赵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