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我省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河南省文物局。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文化和旅游综合性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人事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省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拟订全省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体现中原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产业发展处。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
(十)资源开发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 宣传推广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省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省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十四)对外交流合作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省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我省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编制106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第七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不再直接管理河南省图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艺术中心演展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