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是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参与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
(七)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党委会议和有关督办查办工作。
(二)研究室。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及体制改革、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机关年度重要调研课题的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重大调研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研究性文稿。
(三)综合与政策法规处(信访稳定处)。负责综合性业务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法律事务;承担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五)规划发展处(经济合作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主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组织对所监管企业的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组织推动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企业改革处(河南省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及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牵头实施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关闭破产有关工作。
(七)财务监管处。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工作。
(八)考核分配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完善职工福利保障体系。
(九)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落实国有资本运作相关制度规范,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
(十)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对外担保及发债方案;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监督检查处)。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巡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探索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委换届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宣传教育处(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开展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下设离退休干部服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共6个离退休干部服务处,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47名(含单列编制2名)。暂核定部门领导职数2正4副(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