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产业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省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二)统一规划、配置和管理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统一管理全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

  (十三)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煤炭及煤层气发展政策;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生产能力监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标准化建设;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承担大型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相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意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职责。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第五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和法规处。组织研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三)规划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产业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

  (四)财务处。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有关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指导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

  (六)产业融合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七)科技处。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实施,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拟订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八)运行监测协调局。监测分析全省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省内外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九)中小企业服务局(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

  (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十一)安全生产处(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工作;承担工业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十二)材料工业处(省稀土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省内外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十三)装备工业处(河南省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承担全省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四)消费品工业处。承担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五)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盐业管理办公室)。承担食品、医药和盐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审核、许可工作;落实国家糖精生产计划,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省级药品储备管理。

  (十六)电子信息处。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等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负责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八)信息安全处。指导协调全省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工作。

  (十九)无线电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开展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合作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计划; 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并购、技术引进等;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

  (二十一)煤炭发展指导处。负责拟订全省煤炭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全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质监督管理。

  (二十二)煤炭行业管理处。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核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承担大型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十三)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管省属煤矿企业及中央驻豫煤矿企业,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负责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承担省瓦斯防治与抽采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行政编制249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安全生产监察员、总经济师各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8名。

  第七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不直接管理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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