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河南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除外)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省辖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民政厅会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河南省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 河南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除外)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省辖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省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拟订全省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省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际等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拟订全省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20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第七条 河南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