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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河南省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拟订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省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国家统计局核算全省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省辖市、直管县 (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审批省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省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省辖市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 (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领导和管理设在省辖市、县 (市、区)的直属调查机构。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河南省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统计法治工作;负责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统计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监督指导市县行政执法工作。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省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依法审批、备案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省直管县统计处)。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国家统计局核算全省生产总值,组织核算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开展省直管县 (市)国民经济统计数据汇总和监测,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业农村统计处。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能源和生态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全省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五)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处。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 、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六)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调查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协助省辖市管理统计局局长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外事工作。

  (十七)财务处。管理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中央和省统计调查经费、省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经费、中央及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机关资产和全省统计系统中央资产管理;承担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8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统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第七条 河南省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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